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茶凍外包裝紙盒及鋁箔包之附屬吸管是否須申報回收處理費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茶凍外包裝紙盒及鋁箔包之附屬吸管是否須申報回收處理費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茶凍外包裝紙盒及鋁箔包之附屬吸管是否須申報回收處理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修正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以附表二規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同附表二所載物品,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以及其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先予敘明。
二、由 貴公司來函檢附之「○○茶凍」之外包裝紙盒觀之,屬摺疊式之紙盒包裝,並非以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故該外包裝紙盒非屬前揭公告列管之物品或容器商品範疇。另鋁箔包之附屬吸管部分,本署於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上之「責任業者常見問答集」內,已說明係屬容器商品之「其他附屬品」,非為容器商品「附件」,故亦屬毋需辦理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