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4款所稱「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之定義及認定基準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傾倒、施放或 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之定義及認定基準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之定義及認定基準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為行為法管制之規定,凡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凡構成該條各款構成要件,即屬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二、有關垃圾、灰渣等定義,建請參考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
即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垃圾之定義:「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ㄧ般廢棄物。」;同條第 18 款規定灰渣之定義:「指一般廢棄物於焚化過程中,由廢氣處理系統收集之飛灰及爐床底部排出之底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