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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預覽 ↗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5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5 條之 1預覽 ↗
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或供飲用者,該取水或供水單位於原因消失後,應由非其所屬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對於水質…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5 條預覽 ↗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5 條之 1預覽 ↗
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刪除)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改善完成認定之查驗,尚需檢驗水質以認定完成改善者,自水質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標準之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水質檢驗日數不計入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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