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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2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補償基準、辦理補償注意事項係採強制離牧及禁養,並係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第12條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之授權而訂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程序中,被告復於99年12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0997803315號函補正裁處書違反事實欄之記載,及認定原告上揭行為同時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程序中,被告復於100年3月3日以府環水字第1007800389號函補正裁處書違反事實欄之記載,及認定原告上揭行為同時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7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拆除補償基準第1點明示該基準係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自來水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所訂定;而辦理補償注意事項第2點則明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自來水法第11條及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後自當禁止。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為禁止行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二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上開補償基準及注意事項乃係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第12條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而訂定,觀乎前揭法條,乃在賦予人民就所受損失,有請求補償之權利,且未明文授權該注意事項得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款及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明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本案原告以一行為同時違反森林法第45條第1項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前述違規地點位於本府99年12月2日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為由,認違反森林法第9條第1項第3款、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以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係依冬山鄉發展計畫將其列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類環境敏感區,應依允許之開發方式及限度,作適當之利用,以避免無謂災害,並非相對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函通知原告陳述意見後,認原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即擅自在系爭土地施作便道並開挖整地,已違反水土保持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重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核原告未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合法申請核准,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非法堆積土石」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非法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辦理,並說明縱若有礦業權者有受「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拘束,亦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由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補償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避免土石崩塌損害之擴大,亦有保護水源之作用,原告係為下游農地俾免水流沖向作物造成嚴重損害之避免緊急危難,不應認係一般為種植作物之開墾土地,依民法第150條之規定,不應處罰云云。四、惟查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上訴人之畜牧場並非位於環保署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劃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原告同時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2項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額度裁量基準之規定,原處分依法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000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大宜蘭地區水源羅東溪上游貫穿冬山鄉大進村,相對人已於87年7月13日公告大進村為「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區」,依飲用水保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附錄法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觀諸自來水法第12條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之內容,可知此等規定之補償,係於主管機關「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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