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所屬觀音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屬觀音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屬觀音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6 條第 3 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處理設施已建造、裝置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 3 年內,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函送資料僅係建築物之相關建造或使用執照證明,並無處理設施之相關建造或裝置證明,請貴公司提供處理設施之交貨或安裝證明予登記機關,俾利登記機關確認是否適用前開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