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1 筆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預覽 ↗
(刪除)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回收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二、處理…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登記機關如下: 一、回收業:貯存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處理業:處理廠(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回收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處理業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運轉: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記證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廠(場)名稱及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六、回收業…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回收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二、回收貯存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三、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四、回…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二、處理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三、處理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四、處理項目、…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原登記項目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文件不符…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回收業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預覽 ↗
處理業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輸…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及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准駁之決定。 登記…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