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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