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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回收業係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所詢破碎之行為,非屬回收業從事之行為。

二、廢寶特瓶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指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5條規定,符合適用對象及規模規定之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未達第 2 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該辦法規定。爰欲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應依法辦理處理業登記。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