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回收業係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所詢破碎之行為,非屬回收業從事之行為。
二、廢寶特瓶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指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5條規定,符合適用對象及規模規定之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未達第 2 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該辦法規定。爰欲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應依法辦理處理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