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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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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所有回收業和處理業在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之前,必須先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這是為了確保業者的合法性及便於管理,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例如,在上述法規中提到的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項就明文規定了回收業、處理業應當逐日記錄回收、清除、處理的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等物品,並保存 5 年以供查核,這就需要在登記後來承擔這些事務。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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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