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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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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所有回收業和處理業在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之前,必須先向登記機關完成登記。這是為了確保業者的合法性及便於管理,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例如,在上述法規中提到的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項就明文規定了回收業、處理業應當逐日記錄回收、清除、處理的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等物品,並保存 5 年以供查核,這就需要在登記後來承擔這些事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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