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辦法第1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的管理辦法。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規定,本辦法得以訂定。根據法規規定,廢棄物回收處理業需依法辦理相關事宜,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例如,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罰惡。因此,可見該條規定的重要性及其法律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