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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