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處理業核准設置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滿前可提出展延申請,但每次展延的有效期限為一年。這項規定強調了處理業核准設置的有效期限和展延申請的限制。 參考資料可舉例如前幾個段落中提到的案例和法規,例如「廢棄物清理法」和「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和判決書。然而要具體關聯到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9條,可能需要更詳細的研究和查閱相關法規文件。因此,就這個問題來說,我不清楚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9條的具體案例或判例。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