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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