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19

快速跳轉
  1. 1.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及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未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做成准駁之決定。
  2. 2.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或因回收業、處理業提出正當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限,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3. 3.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及展延登記文件之內容欠缺者,或現勘結果不符規定者,登記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4. 4.補正日數不算入第一項審查期限。
  5. 5.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展延登記及處理業之變更登記,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受理處理業登記及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受理受補貼機構之處理業展延登記,得免辦理現場勘查。但受理處理含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
  6. 6.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處理業展延登記,應審酌其營運期間環保稽查取締紀錄、環境品質變異情形及其他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
  • 變更登記名詞
  • 駁回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及展延登記,應辦理現場勘查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