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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轄內○○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裁罰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所詢轄內○○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排放許 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裁罰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轄內○○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裁罰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公司經本署中區督察大隊督察時,發現其製程使用地下水,每日用水量約為 150~200 CMD ,未取得地下水水權登記,亦與水污染防治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一節,其違反樣態請貴局先行釐清係為用水來源之變更或因新增用水來源,致超過總用水量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其為製程變更用水來源由自來水改採地下水,總用水量並未改變,考量違規性質之影響較小,應以裁罰準則附表三-四、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0 條及 32 條許可規定點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內容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事項- 其增加或變更作業系統用水來源、產生廢(污)水之主要製程設施,或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且未增加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及未變更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者(2 點)計算。

(二)如其為製程新增用水來源為地下水,以致於總用水量超過每日核准最大量,考量違規性質之影響較大,應以裁罰準則附表三-四、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0 條及 32 條許可規定點數-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涉及應於變更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之事項-用水量超過原核准之每日最大量(6 點)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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