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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9 筆
傳染病防治法第 1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區,並指定醫療機構設傳染病隔離病房。經指定之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預覽 ↗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之 1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時,應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 事業排…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預覽 ↗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二十四小時之起算時點如下:
一、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者,自解剖完成時起算。
二、無前款情形者,自醫師開具…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刪除)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依工程進度區分施工期間及維運期間之措施,其內容應分別包含下列事項:
一、施工期間:
(一)警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對於隔離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其維護費用,得酌予補助。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其廢 (污) 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4 條預覽 ↗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條之二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徵收對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水污染防治費。 徵收對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向核發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與…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 以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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