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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依工程進度區分施工期間及維運期間之措施,其內容應分別包含下列事項: 一、施工期間: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施工進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或設施施工及耗損造成廢棄物之清理及減輕危害方法。 (四)須停止施工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維運期間: (一)成立維運控制機制,控管維運範圍之進出及相關安全規定,並提出與鄰近營運單位之區域聯防內容。 (二)警報、通報方式。 (三)停止操作之情形、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四)污染物或設施營運耗損造成廢棄物之清理及減輕危害方法。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演練規定。 (七)建立遠端監測機制及預防污染措施。 (八)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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