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油輸送、海洋棄置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四、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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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油輸送、海洋棄置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四、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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