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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補 充規定。

內文

主 旨: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補充規定。

說 明:一、依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二、對於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稱水污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或水污法第 7 條及第 14 條規定時,應探究造成違規之行為是否具關聯性,若具關聯性應從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處分,點數計算時僅需考量基本點數、排放行為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毋須再加計違反水污法第 18 條或第 14 條之點數。

三、承上,若造成違規之行為不具關聯性,如違反管理辦法第 53 條(放流口未設告示牌)或第 50 條(管線未標示)等,與造成放流水超標之違規原因分屬不同行為,應分別就放流水超標以外之違規行為開立處分書,點數計算僅需考量基本點數、違反水污法第 18 條所定管理辦法規定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毋須加計排放行為點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補充規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