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報備是 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另依本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二、本案貴局應先釐清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之 pH 量測儀故障原因,是否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復而有踐行本法第 77 條規定之要件,才有免罰之適用。所詢該公司是否因 pH 量測儀器無法維持正常運作,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節,pH量測儀器僅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內之儀表量測設備,倘該公司有因 pH 量測儀器故障而影響 M02 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正常運作,則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另倘該公司經貴局確認其pH 量測儀器故障未影響 M02 製程排煙脫硫系統正常運作,且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無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值亦為正常,則認定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