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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有機質肥料產品,是否屬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有機質肥料產品 ,是否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管制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有機質肥料產品,是否屬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製造有機質肥料產品,倘其製程僅以廢白土、食品加工污泥及菇類培植廢棄包等再利用廢棄物,經人工翻堆攪拌方式進行發酵堆置,製成有機肥料產品,尚無以熱處理方式從事再利用者,則非屬前揭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另該有機肥料製造工廠,倘其所有固定污染源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有達 50 公噸/年以上,則屬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不論該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2 批或第 8 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排放之異味污染物均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案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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