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事業廢棄物之固化處理量為398.93公噸/月,是否屬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之固化處理量為 398.93 公噸/月,是否屬本署公告 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之固化處理量為 398.93 公噸/月,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中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者屬之。另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依來函檢附之資料顯示其廢棄物處理量為 398.93 公噸/月,已接近管制之下限值(400 公噸/月),雖非屬前揭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請其補充說明廢棄物處理流程中各處理量之詳細計算方式,供貴局作為認定之參考依據。另倘其所有固定污染源(含穩定化程序)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50 公噸/年以上,則其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本案請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