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用途
要旨
貴公司指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用途申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指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用途申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抵換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署所核發之減量額度用途,包含「國內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如碳中和之宣示)」、「相關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之抵換(如開發單位之溫室氣體自主減量承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等 3 類,其中有關「相關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之抵換」主要係指倘以減量額度作為法規承諾減量事項時,則可以前述本署核發之減量額度據以抵換,合先述明。
二、經查本案所提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內容,其減量僅提及以廢熱回收及廢熱蒸汽等方式進行二氧化碳(CO2) 減量辦理,未提及減量額度,因二者所計算之減量成效、方式及範圍皆有所不同,故不宜以本署核發之減量額度作為本開發案減量措施之抵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