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野溪清疏工程採售分離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疏濬工程」類別重複徵收疑義
要旨
函詢貴轄野溪清疏工程採售分離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之「疏濬工程」類別重複徵收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野溪清疏工程採售分離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疏濬工程」類別重複徵收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疏濬工程係指清除水道(不包括排水設施、灌溉圳路)及水庫淤積土石,且將土石運離河川區域及蓄水工區範圍之工程,而河川疏濬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外運之土石體積(鬆方)為收費費基。自疏濬工區運離後之土石堆置儲放,依現行法規規定,不需對其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貴轄野溪清疏工程採售分離,將淤積土石自水道及水庫清除後,運離工區堆置,再將土石販售。其中清除水道及水庫淤積土石,並將土石運離河川區域的工程作業,屬疏濬工程,應以「疏濬工程」類別徵收營建空污費;運離工區後的土石堆置儲放,不需對其徵收營建空污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