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總量管制區劃定前已取得建照之事業是否屬既設事業一案
要旨
所詢總量管制區劃定前已取得建照之事業是否屬既設事業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總量管制區劃定前已取得建照之事業是否屬既設事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貴府 105 年 2 月3 日劃定總量管制區前,即已取得建照並辦理施工(含規劃、發包及興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參考本署歷年修正放流水標準對於管制項目所認定之新設、既設事業定義,係以標準發布前是否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認定,故該總量管制區內工廠既已在劃定總量管制區前已取得建照並辦理施工(含規劃、發包及興建),應屬既設事業,得依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另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得辦理排放許可證之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