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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第3 項規定,同條第 1 項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其固定污染源應每週檢測 1 次。

二、公私場所進行單一項空氣污染物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僅需針對該項空氣污染物執行每週檢測 1 次,且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無需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作業。本案請貴局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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