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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產製支/直鏈烷基苯磺酸之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納管對象疑義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函詢產製支/直鏈烷基苯磺酸之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是否屬揮發性 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納管對象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產製支/直鏈烷基苯磺酸之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納管對象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條第 1 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係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另排放標準同條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及硫磺或氫氣等副產品。另運用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所適用之製程排放係數,本署業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應依計量規定辦理。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其所使用之原物料為支/直鏈烷基苯、熔硫及空氣(氧),用以產製支/直鏈烷基苯磺酸,倘其原物料產品皆非屬上開排放標準所定義之揮發性有機物,則該製程應非屬排放標準之納管對象。

三、本案所詢該製程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本案該公司新增設之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倘未添加任何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料,則自不適用計量規定所公告之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界面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係數 0.983 公斤/公噸。

四、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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