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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1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其中冷卻水塔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因該廠冷卻水塔尚未設置,尚無法以實際檢測方式作為排放量計算參考。爰此,本案冷卻水塔排放量之計算方式,得以冷卻水塔原廠設計資料,作為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依據,上開計算方式屬許可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確認,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