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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 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線、電纜製造程序,係指以導電物質為材料,具有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程序,從事絕緣或非絕緣電線(或電纜)製造者;僅從事伸(絞)線或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塑膠為材料,加熱熔化後被覆於上述導體之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公司所述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塑膠為材料,加熱熔融押出被覆於導體,從事電線、電纜製品之製造作業,倘該公司從事上述作業製品之製造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依前揭規定則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本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本署公告第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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