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
要旨
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本案貴轄○○公司 M01 製程及 M02 製程之 105 年度生煤實際使用量,分別超出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之 3.35% 及 3.17% ,惟尚未違反上開規定之 10% 之容許差值,毋須予以處分。
三、本案請依該廠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