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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本案貴轄○○公司 M01 製程及 M02 製程之 105 年度生煤實際使用量,分別超出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之 3.35% 及 3.17% ,惟尚未違反上開規定之 10% 之容許差值,毋須予以處分。

三、本案請依該廠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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