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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將毒化物存放於第三方物流倉庫應如何申報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將毒化物存放於第三方物流倉庫應如何申 報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將毒化物存放於第三方物流倉庫應如何申報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6 年 10 月 17 日○字第 106057 號函。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如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證件上登載之運作場所為該第三方物流倉庫倉儲業者,則寄倉後由該倉儲業按實際情形申報撥入撥出以計算結餘量,輸入販賣業者則須按實際情形申報輸入及販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將毒化物存放於第三方物流倉庫應如何申報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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