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認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認定疑義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9 條規定,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等項目。另依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有關環評影響書件內容包括產品、產能、排放量計算、排放總量、排放管道等登載項目,應先檢視環評核定項目之合理性,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核定內容,一併執行管制,俾避免環評開發案同時受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卻因規範不同致執行過程衍生疑義。
二、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合成酚廠)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認定爭議,說明如下:
(一)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合成酚廠)於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評案書件中,所登載 M02 酚類製造程序排放管道 P202 及 P203 空氣污染物明細表,共列出丙酮(Acetone) 、苯(Benzene)、酚(Phenol)及揮發性有機物(VOC) 等 4 項空氣污染物,並各自核定排放濃度值及排放量。
(二)本案所核定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明顯低於其他 3項空氣污染物種,顯見本案所指揮發性有機物,應未將丙酮、苯及酚等 3 項空氣污染物納入,方屬合理。
(三)本案應將前項所明列之丙酮、苯、酚及揮發性有機物(排除前 3項空氣污染物)等 4 項空氣污染物,依據環評書件所列管制數值,納入該廠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管理。
三、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登載之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倘有不明確之處易造成爭議或誤解,可建請業者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內容變更事宜,以避免造成環保機關執行認定困難。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