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S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污染源之排放氣體經二個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但排放量較小或僅含模組製程廢氣之排放管道,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予設置。
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鋼鐵冶煉業之電弧爐煉鋼程序,管制固定污染源條件為除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下游無排放管道外之所有電弧爐此類設備。
二、本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倘屬於本署公告第一批鋼鐵冶煉業之電弧爐煉鋼程序管制對象,且使用固定污染源為電弧爐,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下游之排放管道 P013 及 P014 ,皆應依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惟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得依 CEMS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經貴局核准者,得免予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