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港區船舶裝卸物料作業流程中,倘查獲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是否得以港區管理機關作為處分對象
要旨
函詢港區船舶裝卸物料作業流程中,倘查獲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 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是否得以港區管理機關作 為處分對象,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港區船舶裝卸物料作業流程中,倘查獲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是否得以港區管理機關作為處分對象,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一規定,查獲污染源若屬商港棧埠設施經營業、工商專用港經營營業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其處分對象應為該經營或承攬業業主,上述作業以外之污染源屬港區管理機關管理,處分對象則為港區管理機關。
二、本案依管理辦法規定,倘查獲污染源於裝卸物料作業流程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主,倘污染源屬港區管理之道路、車行路徑、裸露地等,則屬港區管理機關管理範圍,得針對港區管理機關執行處分。
三、有關有效督促港區管理機關妥善管理及維護港區環境品質,建議貴局輔導港區管理機關於與商港棧埠設施經營業、工商專用港經營營業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契約中明訂其作業過程應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維護港區環境品質。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