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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倘貴轄公私場所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且其金屬電鍍處理程序之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則係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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