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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倘貴轄公私場所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且其金屬電鍍處理程序之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則係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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