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動物飼料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2批或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造程序之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動物飼料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 造程序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動物飼料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造程序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於 83 年 5 月 25 日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適用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為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廠(場)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者;僅從事加工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二、另依本署於 84 年 9 月 16 日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飼料製造程序,適用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為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前揭管制係針對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臭味加以管制。
三、本案○○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生產鳥類飼料製程,倘僅將農產穀物(小米、雀黍、高粱及赤碗豆)脫殼、拋光及篩除雜質後再包裝為成品,僅涉及加工與分裝程序,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造程序管制對象。另倘該公司從事生產鳥類飼料製程中,涉及將農產穀物經烘焙機加熱或配料添加等程序,則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造程序之管制對象。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