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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標示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標示一案,復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標示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並應列出其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毒理危害性」之判定,如已做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如未做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二、綜上,安全資料表應揭露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如為混合物,應依規定依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以確保其危害特性正確揭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標示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