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實業社函詢生產車用清潔劑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實業社函詢生產車用清潔劑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實業社函詢生產車用清潔劑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界面活性劑、清潔劑及洗衣粉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等)、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者;
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內容主要係針對清潔用品生產程序可能產生之異味污染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規範。
二、本案貴轄○○實業社從事車用清潔劑之生產,以不同成分、比例混合及攪拌後成為產品,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以上,倘該製程涉及化學合成反應,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