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 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因堆置淤泥約 14 萬立方公尺,經貴局判定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之事業,因該公司未取得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業經貴局處分並命停工及限期取得許可證在案,倘該公司於停工期間清除堆置場所堆置之淤泥,係為回復現地地貌狀況,且無營運操作之事實,則未違反貴局所為停工之行政處分。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