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含氧校正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含氧校正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含氧校正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11 條規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二、本案來函所提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屬燃燒過程之排氣,仍應符合上開排放標準規定之 6% 氧氣為參考基準,不因處於起停爐期間而有其他豁免規定。另本案貴公司來函所提建議事項,將納入未來法規修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