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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所詢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政府 106 年 12 月 20 日府環水二字第 1060106580 號函辦理。

二、對於原廢水透過雨水溝排放至廠外之情形,應依未收集處理之原因判定,若屬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阻塞等因素導致廢(污)水疏漏或溢流至雨水溝再排放至廠外且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屬疏漏及超標行為,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8 條規定,從重論以違反第 7 條並依第 40 條規定處分;若非屬前述情形而係以專管、渠道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行為,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之 1 規定,依第 40 條、第 46 條之 1 規定處分。

三、另本案處理設施長草未運作,已有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及未正常操作之情事,本案從雨水溝排放之情形縱有業者陳述係因灌漿不慎導致阻塞後溢流情形,惟主因是否係為處理設施已不具處理效能而藉由雨水溝排放廢(污)水,建議貴局應詳加查證該事業操作紀錄、申報資料等,佐以判定本案是否屬堵塞而疏漏或刻意藉由繞流方式排放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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