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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 (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內文

主 旨: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說 明:一、太陽能發電廠尚非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指事業。

二、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廠房屋頂上設置太陽能模組,以清水(未添加清潔劑或其他物質)清洗太陽能模組,產生之水性質與逕流廢水相近,實務管理上應依逕流廢水管理規定辦理。如以有添加清潔劑或其他物質之水清洗者,仍應依作業廢水管理,收集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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