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內文

主 旨: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2 月 8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 10642255300 號函辦理。

二、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點數部分對於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以主管機關前次通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 1 日 1點計算,其係考量給予限期改善之目的在於給予違規業者合理之時間完成改善,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對於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者,表示該違規業者並未積極就違規內容改善,忽視水污染防治法所給予之義務與責任,故對於該不依循水污染防治法義務之行為應加重處分,以督促業者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符法紀。

三、承上,本案對於限期改善屆滿後仍超標之行為,加重處分係因該違規業者不遵循改善之命令,而非認定限改期間每日均超過放流水標準而加重點數,故應加計 20 點(8 月 4 日至 8 月 23 日)後予以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