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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函詢固定污染源部分時段於停機檢修期間,為採用通風換氣作業確保人員安全,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之認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貴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函詢固定污染源部分時段於停機檢 修期間,為採用通風換氣作業確保人員安全,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 數據超過排放標準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函詢固定污染源部分時段於停機檢修期間,為採用通風換氣作業確保人員安全,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另依本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序、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又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 6 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停機期間執行歲修、檢修作業,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採用通風與換氣作業時,將擾動留存於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使粒狀污染物懸浮於排放管道中,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有逾限之虞,針對前述情形,請貴局就其固定污染源實際運轉狀況、非運轉期間空氣污染物監測數據濃度與含氧率變化、排放流率是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調降至符合通風與換氣作業等情形進行查明,倘經貴局確認該公司係因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於歲修、檢修期間採用通風與換氣作業,致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逾限,非屬實際粒狀污染物排放行為,則無需納入排放標準認定。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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