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氯化設施(E104)及一氧化碳轉化槽(A013)是否屬燃燒源及其適用何種燃料種類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氯化設施(E104)及一氧化碳轉化槽( A013)是否屬燃燒源及其適用何種燃料種類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 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氯化設施(E104)及一氧化碳轉化槽(A013)是否屬燃燒源及其適用何種燃料種類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又本署已定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附表一則訂有燃燒及非燃燒(燃燒以外)過程氣體、液體及固體燃料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另依空污法第 2 條規定,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包括焚化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等。
二、有關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以鈦鐵礦、石油焦及氯氣等為原料,製成二氧化鈦產品(顏料),製程中之氯化設施(E104)排放之廢氣,經由以天然氣為燃料之一氧化碳轉化槽(A013)燃燒後排放,倘該一氧化碳轉化槽(A013)非屬製程之必要操作單元,若無該設備,製程仍可正常運轉(即該設備對生產製程不具經濟效益),則該一氧化碳轉化槽(A013)屬防制設備,應以原製程特性認定其適用之廢氣排放標準。又倘經查該製程無燃燒過程,則其廢氣應適用非燃燒(燃燒以外)過程氣體燃料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三、另;本署 106 年 11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88068 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