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司○○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公司○○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一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司○○廠 107 年 3 月 19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來函如附件)。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主要係為簡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計量作業,以公告之排放係數為主要計量依據,其係結合本署歷年研究成果、美國建置之排放係數(AP-42)、業者近年之排放量申報結果及許可內容等,經由數據篩選、統計與分析,彙集而成之均化係數,以簡化公私場所申報空污費排放量計量作業。
前述均化排放係數為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前之排放係數值,故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推估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依實際污染製程防制設施選擇適合之控制效率,納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三、另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以下簡稱質量平衡規定),有關質量平衡計算參數包含:與 VOCs 或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投入量、產品產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廢水量、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等質量平衡流布參數項目,公私場所應全面檢視納入計算。貴轄公私場所函詢之控制效率(含集氣效率及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均已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一併計算,故無須另行填報。
四、有關質量平衡規定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其 VOCs 含量百分比,可查詢物質成分資料表或以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得之。經查本案原料成分證明文件(SDS 表)之成分辨識資料中 VOCs 含量介於 20%~90% ,其代表性明顯不足,倘貴轄業者對於原料 VOCs 含量之核算結果如有疑義,建議可採公告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並取得具代表性之 VOCs 含量,以作為計量依據。
五、另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附錄一、(二)3.及 4. 規定:「Ow 符號係指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水量,以公斤為單位;廢水排放設施或管線屬完全密閉且不與大氣接觸,且受良好儲存與處理不會在此程序中排放者,可納入 VOCs 總輸出量之統計範圍,若非屬前述狀況者,應接納入 VOCs 總逸散量中估算。」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廢水排放設施之相關單元倘未完全密閉且與大氣接觸,將導致廢水處理過程其 VOCs 直接逸散於大氣中,則相關水值檢測結果無法真實反映實際污染流布,其計算範圍得以單一操作單元、單一製程或全廠為單位,倘貴轄公私場所單一操作單元符合前揭說明,則可納入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總輸出量統計範圍。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