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司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協和一號(M01)及協和二號(M02)機組,其各機組運轉時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公開目前累計運轉時數」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公司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協和一號(M01) 及協和二號(M0 2) 機組,其各機組運轉時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公開目前累計運轉時數 」一案,請妥處逕復,並副知本署,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協和一號(M01) 及協和二號(M02) 機組,其各機組運轉時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公開目前累計運轉時數」一案,請妥處逕復,並副知本署,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
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二、本案協和一號(M01) 及協和二號(M02) 機組於 106 年 7 月 5日經貴局函(○○字第 1060004593 號)准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其運轉現況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前揭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請貴局本權責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