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涉及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要旨
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涉及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涉及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公告主要係基於事業廢棄物數量多,且成分複雜,可能含有害成分,其再利用及處理過程亦常產生異味及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而引起民眾陳情,本署乃將其列為公告對象,加以管制。
二、有關畜牧場設置動物屍體處理設備,倘涉及應用該設備以熱處理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者,屬前揭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另其處理過程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
三、本案仍應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請貴局依權責辦理後續個案認定事宜。另倘畜牧場業者對於相關規定有疑義,或辦理許可證申請有困難,則可請其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