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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查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並予標示。前項毒性化學物質,應列出其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以下略)」,已就安全資料表之成分標示訂有相關規範。安全資料表用途之一係於毒化災發生時,能及時提供救防災相關單位評估使用,貴公司應全數標示毒性化學物質成分,並正確揭示毒理危害性,方符合標示目的。如其他成分非屬毒性化學物質,亦不具毒理危害性,則無強制標示成分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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