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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查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並予標示。前項毒性化學物質,應列出其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以下略)」,已就安全資料表之成分標示訂有相關規範。安全資料表用途之一係於毒化災發生時,能及時提供救防災相關單位評估使用,貴公司應全數標示毒性化學物質成分,並正確揭示毒理危害性,方符合標示目的。如其他成分非屬毒性化學物質,亦不具毒理危害性,則無強制標示成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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