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運作含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甲酯之樹脂硬化劑,是否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運作含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甲酯之樹脂硬化劑,是否受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運作含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甲酯之樹脂硬化劑,是否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鄰苯二甲酸二甲酯為本署公告列管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為080-01),查貴公司檢附之資料中該樹脂硬化劑之鄰苯二甲酸二甲酯含量超過管制濃度(10%),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範疇。
二、本署 102 年 11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9200 號函案,係將樹脂與硬化劑混合後做為高速鐵路軌道整正工程中之軌道填充材,為一組需二劑搭配始具特定成效之雙劑型製成品,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貴公司輸入之貨品,因無固定用法及相關使用資料,且無法判定為雙劑型產品,爰未符合本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六條第(五)款不受管制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