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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進口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管理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進口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進口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 7條第 4 項規定,甲醛次硫酸氫鈉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貴公司所述進口銷售甲醛次硫酸氫鈉為工業用途,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經甲醛次硫酸氫鈉拔染及還原之紡織品,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列管;惟甲醛次硫酸氫鈉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運作行為,仍需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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